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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劳燕分飞,赠与财物能否要回?

2013年01月10日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情侣们在你侬我侬之际免不了赠与财物以表达自己的浓情蜜意、情深似海。只是当爱情逝去,那些见证了爱情的财物能否要回,成了速食爱情年代的一个常见法律咨询问题。

为此,我们以两个案件为例探讨赠与财物请求返还问题。

一、单身人士张先生和何小姐间的赠与

单身人士张先生和何小姐确立了恋爱关系后,张先生在交往中给何小姐既购买过服装、化妆品等普通消费品,也购买过名表、首饰等高档消费品,甚至还购买了一辆小轿车,落户在何小姐名下。在双方交往了约一年后,张先生正式向何小姐求婚,不料何小姐以感情不和为由拒绝。眼看结婚无望,张先生就要求何小姐返还自己为结婚而给她购买的轿车。这个要求被何小姐拒绝了。在法庭上,双方为该轿车的性质是婚约财产还是赠与财产展开了质证、辩论。最终,法院因张先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给何小姐购车是以双方达成婚约为前提,而何小姐有证据证明轿车落户自己名下是张先生赠与所得,将认定该轿车的性质是赠与财产,判决何小姐无须返还。

法院判决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确定该轿车的性质是婚约财产还是赠与财产。

如果是婚约财产,具有彩礼性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则何小姐应当返还轿车。

如果是赠与财产,依据《合同法》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本案中,何小姐有证据证明赠与合同,由于该车已实际交付何小姐使用并已办理了落户手续,故赠与合同成立且生效,依法应受法律的保护。而张先生既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又不具备赠与合同法定撤销权,赠与财物就不能要回。

二、已婚邱先生和未婚李小姐间的赠与

已婚邱先生和未婚李小姐相识于证券公司营业厅,渐生感情,后发展为情人关系。之后,邱、李共同出资购买住房,共同注册公司。2000年,邱先生将自己炒股账户内的资金50万元通过转账存至李小姐名下。10年后,邱先生欲与李小姐分手,双方为共同购买的房屋分割问题产生争议,打起了房屋确权官司。在这场官司进行过程中,邱先生的妻子杨女士知晓事实后经查证发现12年前邱先生瞒着自己打款50万给李小姐,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李小姐立即返还款项50万元。法院判决支持了杨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对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权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作了进一步详细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由于邱先生单方处分夫妻财产,李小姐接受赠与的财产并没有付出相应的对价,因此不属于有偿取得,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应予返还。另一方面因该50万元数额巨大,且并非日常生活需要,邱先生无权单独处理,其无偿赠与李小姐的行为损害了妻子杨女士的合法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因此,邱先生的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杨女士作为财产所有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李小姐返还。而且,由于夫妻财产并未分割,属于共同共有并不是按份共同,既然认定了赠与行为无效,杨女士就有权要求全部返还。

情侣间赠与是基于一方从情感上对另一方的认可,撤销赠与、返还财物,无论原因还是结果,都伴随着赠与人、受赠人、赠与人近亲属中某一方或多方的情感受伤。法院的判决,钱债虽了,情债难了。

(蔡绍辉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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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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