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的逮捕的条件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一系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根据法律的规定,平度方面应当是掌握了一定的证据,证明陈宝成实施了非法拘禁,才做出上述决定的。从司法实践经验看,逮捕之前申请取保候审成功的可能性更大,一旦逮捕,几无可能取保成功。所以,虽然陈宝成的辩护律师一直在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但自从这个决定作出那一刻起,陈被取保候审的可能性已经微乎其微。
陈宝成是否构成犯罪,侦查机关和辩护律师各执一词。本罪的要点在于,行为人是否限制了他人的人身自由。从目前情况看,挖掘机司机郭晓刚在车内滞留24小时以上是没有争议的。争议的焦点在于,他是被陈宝成等人强行留下的,还是自愿留下的。
目前,陈方称涉事司机系主动留下,且有陈宝成手机录音为证;而且,从涉事司机滞留于挖掘机起,陈宝成等人多次报警,欲将其移交警方处理,但是警方一直未予处理。
个人认为,即使录音的内容显示,涉事司机愿意主动留下,也不能完全证明该意思表示出于他个人意愿,因为,仅凭录音毕竟不能查看司机当时所处环境、精神状态以及是否受到强制等情况。
另外,虽然陈宝成等人多次报警,但是其报警的目的是什么,警方如何答复,都没有更进一步的证据予以证明。所以,如何证明陈宝成等人报警且欲将司机交给警方处理,就显得十分困难。
虽然陈方提出的有利说法存在上述证明困难,但是由于本案是公诉案件,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材料应当由侦查机关收集,同时法律还规定,侦查机关还要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和罪轻的资料,所以,上述事实的真假,也应当由侦查机关收集证据予以证实。
本案中,涉事司机的说法将对定性产生重大影响,而且从目前情况看,他应当没有说当初是自愿留下的。个人认为,即便如此,也不一定能够证明陈宝成构成犯罪,因为,本案尚存有证据线索的合理怀疑(自愿留下和报警移交)不能排除。而且,排除这些合理怀疑的难度显然更大。如果不能排除这些合理怀疑,就不能认定陈宝成有罪,因为法律明确规定,认定被告人有罪时,证据体系是要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而确实充分的标准之一,就是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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