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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骑自行车撞人致死逃逸 如何认定逃逸致人死亡

2013年07月12日  来源:法邦网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少年骑自行车撞人致死逃逸

少年骑自行车撞人致死逃逸,自行车撞人还有很大的生存空间。少年却毅然决然的逃走,悲剧至此发生。遇事先想到的不应是逃避,而是面对。

少年骑自行车撞人致死逃逸的监控视频在网上曝光。在斑马线上,一名老人被自行车撞倒。少年爬起来后迅速逃逸。警方和救援人员赶往现场时,老人因失血过多不治身亡。两天后,肇事少年自首,称旁边有人唆使,逃离了事故现场。

如何认定逃逸致人死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肇事人将他人撞伤,这一行为导致产生救助被害人的法律责任,因逃跑而不履行此义务便构成了刑法上的不作为;逃跑时由于逃避法律追究心切而置被害人的死活于不顾,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肇事人对死亡结果持放任心态是毫无疑义的。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不作为形式的故意犯罪。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二款,有关人员出于不同动机指使肇事人逃逸时,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实际上也是持放任态度。这就是说,有关人员与肇事人在主观上有共同的故意(共同故意包括共同间接故意)。在客观上,肇事人逃跑行为是在有关人员“指使”下产生的(“指使”至少对肇事人逃跑起到一定推动作用),因而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有共同的行为(有关人员指使肇事人逃跑和肇事人逃跑行为对死亡结果而言均为不作为的犯罪行为形式,共同行为包括共同不作为)。有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当然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责任编辑: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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