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警方霸气回应“奇葩证明”
日前,储户田某到中国农业银行鹤峰支行兑换残币,但该银行要求其到派出所开具“不是人为故意损毁人民币”证明。为此,鹤峰县公安局容美派出所开出一份带有引号的“证明”。
“证明”称,根据公安部统一规定,该事项不由公安机关证明,且公安机关也无法证明。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第三条之规定,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证明”还称,“国家‘三令五申’不要让百姓开所谓的‘奇葩证明’,让老百姓多跑路、跑瞎路。愿你单位(鹤峰县农行)端正态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为老百姓办理业务。如不能办理,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请不要随意让储户来派出所开具‘奇葩证明’。”
昨日下午,湖北鹤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鹤峰网发布消息,鹤峰县农行就“残币证明”一事致歉,称因农行临柜人员制度掌握不准而要求客户出具“非人为损毁”证明,给客户带来了麻烦,该县农行“已赴客户家中致歉,并加强员工服务意识与服务精神教育。”

二、残币兑换要求
央行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规定:任何从事人民币现钞业务的银行营业网点都有为顾客无偿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的义务。主要有三种兑换标准:
1. 全额兑换
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2. 兑换一半
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可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3. 不予兑换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剩余部分小于二分之一的,不予兑换。
其中持10张以上的残损币前往银行兑换时,需要出示客户单位或社区开具的钱币损坏原因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