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工作期间打架斗殴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2年2月19日入职被告处,2014年9月12日,原告因被被告的员工黄某辱骂和殴打,原告出于自卫还手,但最终仍被打伤致小指骨折、伸肌断裂。事件发生后,原告与黄某已经派出所调解处理,但被告提出要原告写一份《检讨书》,否则要对原告作出处理。为此,原告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写出了《检讨书》,但被告取得《检讨书》后即于2014年9月30日对原告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单方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关系。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被告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被告解除其劳动合同合法,无须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法院判决: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行使解除权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该《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与我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并不相悖,是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切实履行。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工作期间打架斗殴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理合法
本案焦点在于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否合法。首先,原告称其自行书写的《检讨书》系被迫书写,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故法院对原告该主张不予采信。其次,公安部门的《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上明确记载原告在2014年9月12日工作时间内与黄某因工作上的事情发生口角,进而动手打架,故法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原告主张其是因为黄某对其进行殴打的情况下才被迫还手,但未就此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对原告的该主张不予采信,认定原告存在在工作时间内打架斗殴的行为。最后,虽然原告对被告《员工手册》签收表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并否认知晓《员工手册》,但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在工作期间打架斗殴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被告劳动纪律的行为,被告可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综上,原告在工作期间打架斗殴,被告据此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关系,应属合法解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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