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业绩差被解雇
丁某于2014年3月1日入职公司,从事网络送餐工作,双方订立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底薪4000元加提成。2015年10月31日,公司以“业绩太差”为由与丁某解除劳动合同。丁某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万元及工作期间休息日加班费4万元。
律师说法:劳动者该如何维权?
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是法定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只有在法定条件范围内,才可以进行约定。如《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所以,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在规章制度中经法定程序进行合法合理的规范,明确细化哪些情形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但用人单位不能通过和劳动者直接在法定条件外进行劳动合同解除或者劳动合同终止的约定,否则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网络送餐员业绩经考核不合格,可以视为不胜任工作岗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关键要看劳动合同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如何约定,即相关约定是否是在法定范围内合法合理的约定。如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有无约定:劳动者在某段期限内业务量达不到规定的多少合理指标,视为不胜任该岗位,公司可以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岗至某某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后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具体来说,“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四个条件。
1.公司应当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岗位考核标准体系;
2.“第一次不能胜任”,即经过考核后劳动者第一次被证明未达到考核目标,不能胜任工作;再者,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3.“第二次不能胜任”,即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调岗后再一次经考核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上述四个步骤之后,用人单位才获得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缺少任何一个程序都将导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
4.以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还应特别注意解除程序问题是否合法,否则公司仍可能面对支付双倍补偿金的风险。
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首先,要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进行培训,如仍不能胜任工作,方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其次,用人单位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而且即使解除,用人单位仍应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