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合同支付违约
2013年11月6日,立通公司与通州建总签订《施工协议书》,由通州建总承建立通公司的富民小区K地块住宅项目(现为怡品·蓝庭小区)。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97%;余款3%作为质保金,竣工期满二年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
2014年6月30日,立通公司向通州建总发出四份《吉林省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简称中标通知书),中标工程名称为敦化市怡品·蓝庭一标段、二标段、三标段、四标段,中标工期为2014年6月25日至2015年10月31日。
2015年5月16日,双方当事人在敦化市人民政府的组织下签订解除协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于本协议签订后一周内把招标代理费缴至相关单位,立通公司承担三分之二的费用,通州建总承担三分之一的费用,立通公司配合通州建总办理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工作。
律师说法:违约金能得到多少赔偿?
关于立通公司在履行解除协议中是否有违约行为,是否应当向通州建总支付违约金的问题。
按照解除协议第四条第2款的约定,立通公司应当与通州建总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并于2015年6月5日前办理网签手续,否则按照解除协议第四条第4款承担违约责任。解除协议第四条第4款约定,若立通公司未如约办理抵房手续或赎回抵账房,应向通州建总支付500万元违约金,同时每延迟一天支付欠款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故通州建总对实现欠款34121068元的期待时间是2015年6月5日。届此期限立通公司未向通州建总支付尚欠款项,则立通公司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日千分之一,折算后约为年36.5%,加一次性违约金500万元,违约金约定明显过高,本院酌定调减为年24%。故立通公司应当自2015年6月6日起以34121068元为基数,按年24%向通州建总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
至于立通公司抗辩所称通州建总负有先提交施工资料、发票的先合同义务的问题,因提交施工资料、发票与支付工程款并非对等的合同义务,无论依合同约定,还是法律规定,均不足以构成立通公司拒付工程款的理由,且案涉工程尚未办理合同备案,存在通州建总所称开具发票存在障碍的现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