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满后不返岗 单位解除合同引争议
原告诉称,2013年7月1日,原告入职被告A公司,被告A公司将原告派遣到被告B公司工作。被告A公司与原告签订期限劳动合同。原告因工负伤,2015年6月1日住院手术治疗,之后被认定为工伤拾级。因术后脚总是肿,一直要去医院复查就诊,且工作地点离家路途较远,2016年1月28日原告给被告A公司和被告B公司各送去一份不能上岗的告知书。2016年4月17日原告收到被告A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原告认为是违法解除。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被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共同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被告A公司辩称,原告自2016年2月1日起未出勤也未提交病假条,2016年4月15日我公司作出并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旷工为由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是合法解除。
被告B公司辩称,原告自2016年2月1日起未出勤也未提交病假条,一直旷工,我单位将原告退回被告A公司。
法院判决: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原告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满后不返岗 单位能否解除合同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2016年2月1日起原告未出勤是否构成旷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完成了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结论为工伤拾级。在此情况下,被告A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发送返岗通知,要求原告于2016年1月31日前返岗上班,并无不当。原告收到返岗通知后一直未返岗上班。原告主张因脚伤未愈无法长时间站立且上班路途较远,其无法返岗上班,其已提交了告知书说明原因。对此,首先,就告知书的送达情况,原告未举证予以证明,法院故对告知书的真实性难以确认。其次,在2016年2月4日被告A公司与原告面谈要求提交病假条的情况下,原告一直未提交任何医院出具的病假条,而一般的检查报告不能代替病假条成为其休病假的合法依据。同时,上班路途较远亦不能成为其不返岗的合法理由。因此,原告自2016年2月1日起既未出勤也未提交病假条,构成旷工。截至2016年4月15日原告长期旷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被被告B公司退回,被告A公司据此作出并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共同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1、《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2、《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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