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索要报酬
2013年,原告孙某跟着被告李某在尚集金福源档发公司承建宿舍楼,工期结束后,被告下欠原告工资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于2015年当场向原告写下欠条一份。然而事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偿还原告孙某工资款40000元及其利息。
经审理查明:原告在被告李某承包的建筑工程中干水电工程。2015年10月14日,原、被告经对原告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核算,被告某向原告孙某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款被告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李某欠原告工资款4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被告李某应承担偿还该借款4万元的民事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欠款利息问题,本院认为,被告未及时偿还欠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损失。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按照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5年10月14日起计算到本息全部还完之日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偿还原告孙某工资款40000元及其利息。
律师说法:索要劳动报酬的诉讼时效是多长?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蒋秀丽律师认为,上述规定也就是目前劳动争议案件中特殊时效和一般时效两种时效的法律渊源。在索要劳动报酬时要清楚自己的是否已经错过诉讼时效。
以上是关于“索要劳动报酬的诉讼时效是多长?”的案例介绍,如您有相关索要劳动报酬的诉讼时效的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人力资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