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原告公司请求判令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2016年7月21日被告到原告公司从事普工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告安排被告住宿在单位宿舍。2016年8月11日被告在原告单位装车时右手三根手指被卷进了叉车链条中,致被告右手受伤。当日由原告单位法定代表人王某的妻子李某送被告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七四医院住院治疗。原告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遂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上述事实,有仲裁裁决书、居住证、社区证明、工商年检报告、住院病案首页、电话录音、劳务用工花名册、证人的出庭证言、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收集在卷为证。
法院判决:原告公司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可参考哪些凭证。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被告提供的居住证、社区证明能够证实原告安排被告居住在原告单位宿舍,住院病案首页能够证实被告受伤当天原告单位法定代表人王某的妻子李某被告去医院治疗,手机录音及证人的证言能够证实被告在原告单位工作并在工作中受伤的事实。由于被告从事的工作是原告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被告服从原告单位的劳动管理,且被告从事的工作属原告单位的业务范围,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构成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故本院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哪些凭证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故而本案中原告公司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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