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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业秘密,保密条款和商业秘密有什么关系?

此文章帮助了613人  作者:北京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三要素是:秘密性、价值性、合理的保密措施。商业秘密与正常的经验和知识的积累是不同的。

二、保密条款和商业秘密有什么关系?

商业秘密和保密条款具有密切的关系。对商业秘密的界定和理解是正确运用保密条款的基础。

1、劳动过程中存在商业秘密是劳动合同规定保密条款的前提条件。

企业如没有依据上述三要素来合理确定自己需保密的信息和技术时,因其商业秘密缺少必要的构成要件而使保密事项不成立,劳动合同规定保密条款就会不予支持而失去了意义。法律支持正当的竞争行为,并赋予了用人单位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免受侵害的权利。而不认可无范围限制的竞业禁止行为。

2、保密条款是劳动法保护商业秘密的具体体现。

在“以人为本”的高科技市场竞争中,技术的竞争、知识的竞争归根结底就是人才的竞争。如何保护商业秘密就成为用人单位关心的问题。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家庭中的一员,是继专利、商标、版权之后的“第四大员”。

我国劳动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予以了相应的规定。我国《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这是《劳动法》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具体体现,也是我国用劳动法的形式保护知识产权的具体表现。我国《劳动法》第102条同时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此条文是指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关于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约定,在保密期内将自己在劳动过程中所掌握的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披露给保密范围以外的人,在保密范围以外使用,或者允许保密范围以外的人使用的行为。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在法律上,企业没有向签订保密协议的劳动者支付保密费的义务。是否支付保密费由企业与劳动者协商,并就保密费具体金额达成一致,另外还需作出书面约定。若签订合同的时候没有约定支付保密费的,劳动者不能以此为由泄露商业秘密,也不能在签订合同后向企业要保密费,企业对此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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