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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经济补偿金如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此文章帮助了850人  作者:北京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公司注销经济补偿金如何支付

甲公司因经营需要,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了注销手续。与此同时, 甲公司的投资方又在工商登记机关注册成立了乙公司。乙公司愿意接收甲公司的大部分员工,并承认其在甲公司的工龄,将与该批员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有员工却认为甲公司应向因注销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对此,甲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的工作人员感到很困惑,该不该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呢?

公司注销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当一个公司宣告破产,或者被其他公司收购、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公司内部分立解散,或者由于一些业务经营方式不规范被依法责令关闭时,公司可以申请注销。这时,申请注销的公司应依法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第十条的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对于不愿意在乙公司工作的员工,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况下终止劳动合同的,甲公司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而对于愿意在乙公司工作的员工,由于甲公司与乙公司系在法律上相互独立的两个主体。因此,员工必须与甲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后,才能与乙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如员工在甲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乙公司的工作年限的,乙公司承认并继受的,则甲公司无须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当然,甲公司也可以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一旦甲公司支付了员工经济补偿金,那么乙公司无须就原劳动合同的终止承担法律责任,乙公司在依法解除、终止新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工作年限时,员工在甲公司的工龄不再合并计算。这是基于公平原则的规定,即员工不能得到在甲公司工作期间双份经济补偿。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企业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时候,应涵盖所有的违约行为,不能仅局限于双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只针对劳动者一方跳槽。对企业来说,不仅要留得住人,还要管得住心。因此,除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外,还可针对平时管理中可能出现的情况约定违约金,防止劳动者损害企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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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成本是企业成本支出的一个重要方面,入职管理流程如何设计不仅关系到岗位匹配的需求,更影响到企业日后可能支出的人力成本大小,因此在入职流程的设计上应该留出充分的时间考察员工是否能胜任岗位的需求,比较适宜的选择是在员工正式入职后,企业应当书面约定试用期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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