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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被解雇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金的支付条件

此文章帮助了334人  作者:北京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违纪被解雇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情】

陈强系甘肃省某铝制品厂液化石油气组工人,2000年8月与该铝制厂签订劳动合同,期限3年。2002年8月9日上午,陈强从油槽车向储油罐输送液化石油时,发现油压比平时高出一倍,陈强当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在未得到领导答复的情况下,擅自决定输油。油管接通后,陈强离开岗位,去工厂食堂吃饭。20分钟后,输油管因压力过大而爆裂,大量液化石油外溢并迅速汽化。扩散的气体蔓延到附近的玻璃品烧制车间与明火接触,爆炸燃烧。造成死亡3人、严重烧伤12人、轻度烧伤35人、直接经济损失60万元的重大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后,该厂于同年8月13日将陈强开除。陈强认为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未到,工厂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给自己经济补偿金,在遭到工厂拒绝后,于8月20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工厂在合同期限届满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给劳动者经济补偿。工厂不服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工厂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无须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案例分析】

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过失性辞退。即在劳动者具有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的规定解除与劳动者的合同,这在《劳动法》第25条中有明确的规定。

第二种情况是非过失性辞退。即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一些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这些情况包括: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关于过失性辞退和非过失性辞退的区别,其中重要的一项就是过失性辞退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而非过失性辞退的,用人单位则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关于这一点,《劳动法》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劳动法》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条件

本案中,陈强的行为构成了“严重失职,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他在发现油压比平时高出一倍而报告未得到领导答复的情况下,擅自决定输油,油管接通后,又离开岗位,去工厂食堂吃饭,致使20分钟后,输油管因压力过大而爆裂,大量液化石油外溢并迅速汽化,扩散的气体蔓延到附近的玻璃品烧制车间与明火接触,爆炸燃烧,造成死亡3人、严重烧伤12人、轻度烧伤35人、直接经济损失60万元的重大责任事故。陈强的行为,完全符合《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过失性辞退”的条件,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新的《劳动合同法》就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也有类似的规定。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也可以得出同样的结论。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企业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时候,应涵盖所有的违约行为,不能仅局限于双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只针对劳动者一方跳槽。对企业来说,不仅要留得住人,还要管得住心。因此,除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外,还可针对平时管理中可能出现的情况约定违约金,防止劳动者损害企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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