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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歧视引争议,企业招聘员工时就业歧视违法吗

此文章帮助了642人  作者:上海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避免招聘中的就业歧视

2005年5月,某化妆品公司招聘大学生。面试中根据应聘大学生的血型分组面试,最后录用的50余名学生基本为O型血和A型血,其中30余人为男性,20余人为女性。该公司与录用大学生签订了一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满后,该公司决定,部分员工需要延长试用期两个月。这些员工绝大部分为女大学生。其中的杨某、黄某等人非常气愤,认为自己在试用期表现良好,并不比男员工差,公司不能仅仅因为自己是女性便给予不公正的待遇。与公司多次协商未成,遂将公司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撤销公司延长其试用期的规定,按转正工资标准补发其超过法定试用期期间的工资差额。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该化妆品公司的行为属于就业歧视,支持申述人的请求,撤销该公司延长申诉人试用期的决定,要求该公司按转正工资标准补发申述人超过法定试用期的工资。

企业招聘员工时就业歧视违法吗

国家在赋予公民劳动权和平等就业权时,也会给予企业择优录用权。我国法律在保障用人单位合理甄选人才方面做出了相关规定。《私营企业劳动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私营企业享有用工自主权,可根据行业特点和生产经营的需要,确定职工数量,招用条件和考核办法。《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自主决定招聘职工的时间、条件、方式、数量。《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公平竞争、择优录用。

本案例中,该化妆品公司并没有依据上述法律法规,采用科学的方法录用和甄选员工,而是利用不客观的血型和违反法律的性别标准(歧视女性)来甄选员工,显然是滥用了国家法律法规赋予企业的合理甄选人才的权利。

上海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需要双方协商同意的,同时订立协议。如果协商解除而无协议,那么将会给用人单位留下很大的法律隐患。俗话说“口说无凭,立字为据”,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不能图省事,一定要签订书面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以证明双方意愿,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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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成本是企业成本支出的一个重要方面,入职管理流程如何设计不仅关系到岗位匹配的需求,更影响到企业日后可能支出的人力成本大小,因此在入职流程的设计上应该留出充分的时间考察员工是否能胜任岗位的需求,比较适宜的选择是在员工正式入职后,企业应当书面约定试用期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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