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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规章制度引发纠纷,企业应如何订立规章制度

此文章帮助了355人  作者:郑州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订立规章制度引发纠纷

小鹿是一家国有企业的女职工,与企业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5年5月26日下午,小鹿因病到医院就诊,并由医师为其开具休假一周的诊断证明书。次日,小鹿电话通知人事部,由于身体不适不能及时将假条交回,但未获批准。此后,小鹿在没有办理请假手续,也未向公司递交诊断证明书的情况下在家休养。同年6月2日,小鹿回单位上班,公司人事部向其送达书面通知,以其严重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单位提供的考勤表记载,小鹿在2005年5月26日下午至6月1日期间出勤情况为旷工。

小鹿对此处理不服,认为自己是凭正规医院开具的有效假条享受病假,企业不能将此认定为旷工。随即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关系处理决定,恢复劳动关系,并补发2005年5月26日下午至6月1日期间的工资。在审理过程中,用人单位提供该公司的考勤制度,其中规定如员工因病申请病假,应交付医院的诊断证明原件,经确认后办理请假手续,办理完毕请假手续方可休假,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旷工三天以上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将此作为处理小鹿的依据。此制度在公司内部通过文件、网络及公告的形式进行公示。但在考勤制度制定过程中公司并未履行相关民主程序。

企业应如何订立规章制度

有关劳动法专家认为:依据《劳动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企业劳动者应遵照执行。企业在建立内部规章制度的过程中,除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并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以外,还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的规定,反之,未履行民主制定程序,便不能作为处理职工的依据。

本案中,用人单位所制定的考勤管理制度虽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也向职工进行了公示,但由于在其制定之初缺少了民主化程序便失去了效力。

因此该公司对小鹿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具约束力,应予撤销,双方恢复劳动关系。但另一方面,关于旷工事实认定的问题,小鹿在人事部门明确拒绝其迟交假条的申请后,没有及时办理请假手续也未将假条交回单位即不到岗上班,已构成旷工的事实。依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在小鹿旷工期间公司可以不向其支付工资。

郑州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需要双方协商同意的,同时订立协议。如果协商解除而无协议,那么将会给用人单位留下很大的法律隐患。俗话说“口说无凭,立字为据”,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不能图省事,一定要签订书面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以证明双方意愿,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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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成本是企业成本支出的一个重要方面,入职管理流程如何设计不仅关系到岗位匹配的需求,更影响到企业日后可能支出的人力成本大小,因此在入职流程的设计上应该留出充分的时间考察员工是否能胜任岗位的需求,比较适宜的选择是在员工正式入职后,企业应当书面约定试用期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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