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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一年合同也可以享带薪年假,如何执行带薪年假规定?

此文章帮助了403人  作者:上海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签一年合同也可以享带薪年假

广州市某厂原职工阿梅在企业工作了21年,1999年5月,企业由集体所有制企业转制为员工共同参股的股份制合作企业,并继续使用原来的企业名称。

原企业与她于1999年12月31日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再以股份制企业的名义与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双方终止劳动关系,企业计发了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助费。劳动手册上记载着“1999年12月31日转股份制,2000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

合同期满后,阿梅以1999年至2000年没有休过带薪年假为由,要求企业支付这两年的带薪年假工资。双方协商不成,阿梅申请劳动仲裁。广州劳动保障部门有关人士表示,由于阿梅对有关法律法规的认识不够,致使自己享受转制前的带薪年假超出了仲裁时效(从转制前终止合同之日算起60天内有效),只能计算转制后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带薪年假。

对此,该企业认为,企业转制后,只与阿梅建立了一年的劳动关系。依照有关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享受带薪年假。”阿梅在劳动合同期间,不能享受带薪年假,遂向荔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区法院维持仲裁裁决。

用人单位如何执行带薪年假规定

双方争论的焦点在当企业与职工只建立劳动关系一年时,职工该不该享受带薪年假。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人士认为,《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假。按照民法通则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和“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

因此按照有关规定,与企业仅签订一年劳动合同的职工也应按《劳动法》的规定享受带薪休假。由于在劳动合同期内,职工的工作年限未满一年,所以不能安排职工休假。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只能以职工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向职工计发休假工资。

上海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需要双方协商同意的,同时订立协议。如果协商解除而无协议,那么将会给用人单位留下很大的法律隐患。俗话说“口说无凭,立字为据”,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不能图省事,一定要签订书面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以证明双方意愿,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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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成本是企业成本支出的一个重要方面,入职管理流程如何设计不仅关系到岗位匹配的需求,更影响到企业日后可能支出的人力成本大小,因此在入职流程的设计上应该留出充分的时间考察员工是否能胜任岗位的需求,比较适宜的选择是在员工正式入职后,企业应当书面约定试用期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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