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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长期放假引纠纷 职工解除合同可获补偿

此文章帮助了249人  作者:北京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单位长期放假引纠纷

王某于2005年11月到苍山县某公司工作,并与单位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09年3月7日,单位因订单少,不能正常生产而放假,直至9月初仍未通知王某上班,期间也未发放生活费,故王某于9月7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放假期间的生活费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职工解除合同可获补偿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 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46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31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企业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停工、停产、歇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该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劳动者也没有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本案中,王某是因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且未支付生活费而要求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故仲裁委依法作出裁决:该公司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其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同时支付王某1个月的工资和5个月的生活费。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需要双方协商同意的,同时订立协议。如果协商解除而无协议,那么将会给用人单位留下很大的法律隐患。俗话说“口说无凭,立字为据”,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不能图省事,一定要签订书面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以证明双方意愿,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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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成本是企业成本支出的一个重要方面,入职管理流程如何设计不仅关系到岗位匹配的需求,更影响到企业日后可能支出的人力成本大小,因此在入职流程的设计上应该留出充分的时间考察员工是否能胜任岗位的需求,比较适宜的选择是在员工正式入职后,企业应当书面约定试用期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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