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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职工不工作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仲裁庭调解成功

此文章帮助了239人  作者:北京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轻伤职工不工作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张某于2007年5月到苍山县某公司工作,并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08年11月20日10时,在工作中,张某头部不慎被草包砸伤,伤后被送往当地人民医院治疗,医药费全部由单位支付。2009年5月20日,张某被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但经鉴定没有伤残等级。出院后,张某以“头疼”为由,要求继续休工伤假,单位认为他完全可以胜任工作,要求其回单位上班,但张某不同意,故公司作出了解除与张某劳动合同的决定,张某不服,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单位撤销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仲裁庭调解成功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本案中,单位对张某的停工留薪期有异议,单位可以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进行鉴定,如果张某停工留薪期满,仍不愿继续工作,其不再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若此时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则必须支付其经济补偿。经仲裁委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张某同意回单位继续上班,单位撤销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需要双方协商同意的,同时订立协议。如果协商解除而无协议,那么将会给用人单位留下很大的法律隐患。俗话说“口说无凭,立字为据”,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不能图省事,一定要签订书面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以证明双方意愿,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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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成本是企业成本支出的一个重要方面,入职管理流程如何设计不仅关系到岗位匹配的需求,更影响到企业日后可能支出的人力成本大小,因此在入职流程的设计上应该留出充分的时间考察员工是否能胜任岗位的需求,比较适宜的选择是在员工正式入职后,企业应当书面约定试用期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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