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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不接受岗位变动,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此文章帮助了528人  作者:北京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劳动者不接受岗位变动

李某在某国有机械厂工作15年后,与该机械厂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今年6月,李某因与厂领导发生纠纷,被要求变动岗位。李某拒绝后,机械厂即以李某违反内部劳动纪律,不服从单位调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通知李某解除劳动合同。李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提出仲裁,要求单位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决定。

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李某不接受岗位变动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劳动合同法》第39、40、41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这些规定,首先要判断机械厂的规章制度中是否规定了不服从岗位调动即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如果有这样的规章制度,还要判断这一规定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经法定程序制定。其次,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条规定: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与厂领导发生纠纷的行为,还应本着公正的原则,判断所负责任的情况,如纠纷的主要责任在厂领导或纠纷的发生不足以对李某履行劳动义务构成影响,则不应支持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需要双方协商同意的,同时订立协议。如果协商解除而无协议,那么将会给用人单位留下很大的法律隐患。俗话说“口说无凭,立字为据”,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不能图省事,一定要签订书面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以证明双方意愿,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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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成本是企业成本支出的一个重要方面,入职管理流程如何设计不仅关系到岗位匹配的需求,更影响到企业日后可能支出的人力成本大小,因此在入职流程的设计上应该留出充分的时间考察员工是否能胜任岗位的需求,比较适宜的选择是在员工正式入职后,企业应当书面约定试用期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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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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