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能续签吗
王某2007年8月由外服公司派遣到外资公司,王某与外服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终止期限至2008年8月20日,与外资公司约定的期限亦至劳务派遣期满日止。快到期时提出住院治疗,但此后未及时将病假手续递交任一公司。直至合同期满,外服公司在外资公司将王某退回时在退工单上注明目前开刀住院中,因人为不在医疗期,故外服公司终止了与王某的劳动合同。
本案的争议焦点:
1、外服公司终止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2、外服公司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终止有经济补偿金吗
外服公司终止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王某知晓劳动合同期限,且双方在合同期满前亦未就续订合同有意向表示,王某在合同即将到期时提出住院治疗,且此后王某未及时将病假手续递交给外资公司或外服公司,王某对此存有过错。外服公司在外资公司将王某退回时,并注明目前开刀住院中,虽又注明不在医疗期内,然外服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尽审核之义务,在应当顺延王某医疗期,而未顺延情况下,与王某终止劳动合同,属违法终止。
外服公司应否支付解约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王某在外服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后,未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要求外服公司支付赔偿金,是王某对自己权利的选择,应予支持。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