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人力资源问题,拔打免费人力资源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人力资源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南宁人力资源律师  >  加班管理  >  加班的认定  >  怎么认定标准工时制加班,怎么认定综合计算工时制加班

怎么认定标准工时制加班,怎么认定综合计算工时制加班

此文章帮助了995人  作者:南宁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怎么认定标准工时制加班

在标准工时条件下,《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下列情况视为加班: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在加班时间计算时应以多少小时为基础的问题上,劳动部在关于《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中明确规定: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一律以每周40小时为基础计算。

二、怎么认定综合计算工时制加班

企业因生产或工作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时间,而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其加班的界定认为应该把握以下几个关键点:

1、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履行了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

2、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虽不受《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限制,但依据劳动部《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工作的,应视为正常工作,用人单位无须履行《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延长工作时间的手续,且休息日不作加班处理。

3、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按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在法定节假日上班的,按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南宁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我国现在实行的是每日工作不超过8消失,每周工作不超过44消失的工时制度。这种制度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在通常情况下实行的工作时间。因此,对是否算加班时间要从该标准时间来判断,用人单位应当注意这一点,才能既不误扣工资,也能防止劳动者无理索要加班费。
如果您遇到人力资源问题,可以拔打免费人力资源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人力资源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人力资源流程

专业才可以提供更优质服务
专业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人力成本是企业成本支出的一个重要方面,入职管理流程如何设计不仅关系到岗位匹配的需求,更影响到企业日后可能支出的人力成本大小,因此在入职流程的设计上应该留出充分的时间考察员工是否能胜任岗位的需求,比较适宜的选择是在员工正式入职后,企业应当书面约定试用期的期限。
如果您遇到人力资源问题,可以拔打免费人力资源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人力资源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南宁人力资源律师推荐

邓卓锋律师
邓卓锋律师南宁知名人力资源专家律师,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公司人力资源法律事务工作。
邓卓锋律师曾被多家公司聘为法律顾问,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南宁市东葛路凯丰大厦15楼。

加班的认定相关咨询

南宁人力资源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南宁专业人力资源律师为您提供免费人力资源法律咨询服务。
法邦人力资源律师为您提供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家加班管理规定、加班费规定以及加班工资如何计算、国家加班工资标准等企业在加班管理是需要了解及注意的内容。
如果您遇到人力资源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人力资源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人力资源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人力资源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