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2012年5月7日因下雨无法施工,在回家途中遭遇车祸。工程是由公司工程处将劳务部分发包给工程公司,属于包工不包料的单包工程。朋友受伤住院后,及时向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市劳动局工伤科于2012年8月27日依法作出了工伤认定,并于2011年1月26日由邵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伤残。公司认为不是在上班时间受伤为由,请问下班途中出车祸能被认定工伤吗?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关于工伤认定范围的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根据第六款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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