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宿舍的值班门卫,与该学校签订的是综合工时劳动合同。他的工作“两班倒”,夜班可以在晚上11点以后睡觉。因为经常上夜班,周末还无法休息,他向单位主张加班费,单位不同意。请问,工作时间超了就算加班吗?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关于认定加班的问题。
您好,很高兴能够回答您提出的关于加班如何认定的问题。
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
实践中,对于加班事实的认定标准,需要强调加班的有效性和被动性,即加班必须是有效提供劳动的过程或经批准同意的行为。
如果劳动者是自愿要求延长工作时间,而非用人单位安排其加班的,不能认定为有效加班的存在。
如果是单位经劳动者同意延长工作时间,应当认定为劳动者加班。
认为劳动者只要在上班地点呆着,时间超过了综合计算工时周期的总时间,就可以获得加班工资,这样的想法是行不通的。
如果您的确事实存在加班,而且有证据证明的,可以认定为加班,学校应该支付您加班费,如果您还有什么不了解的,可以直接与我取得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