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一毕业生从高校毕业后进入某事务所工作。一周后,事务所与他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两年,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工资2000元。试用期满后,事务所对我的工作表示满意,将其工资调整至2500元,并到所在区的社保中心为其建立城保个人账户。现在,他提出辞职。办理离职手续过程中,我要求补缴2个月试用期内的社会保险费。请问,试用期该不该交纳社会保险呢?
您好,很高兴能够回答您提出的关于交纳社会保险问题。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了正常、合法的劳动关系,单位和个人就应按规定依法缴纳各自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同样属于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
因此,事务所有义务为您缴纳社会保险金。
以上就是对您提出的问题的一些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电话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