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一名购专员,今年在采购交换机时价格过高,竟然高达5000元,而市场上同类产品的一般价格仅为3000元。公司认为他存在营私舞弊行为,并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于是决定立即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并要求我赔偿交换机购买的差价2000元。现在发生纠纷,该如何认定员工犯有重大过错呢?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到的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纠纷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在无经济补偿的前提下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劳动者如果在工作中构成了严重过错,对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用人单位可以无补偿解除劳动合同。
不论是“严重失职”还是“营私舞弊”均应同时满足条件——“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那么什么样的损失属于“重大损害”呢?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5条的规定,所谓“重大损害”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
因为企业类型各有不同,对重大损害的界定也千差万别,故不便对重大损害做统一解释。
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认定。
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与我取得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