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个员工一直找理由不和我们签订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解雇他的话是否还需要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呢?我们担心他以后反而会因为劳动合同的问题反咬我们一口,请问我们应该如何证明这位员工和我们公司的劳动关系呢?
您好,很高兴能够为您解答这个问题。
法律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那么如何证明劳动关系呢?在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的凭证,包括: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还需要咨询其他法律问题的话,随时可以电话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