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现有负责生产的和一名质检员离职,入职前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和保密协议,现两人均到了与我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上班,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违反协议该如何主张权利?可以要求承担约定的违约金?另外,我公司是按约定季度支付补偿金,不是按月支付的。现在两人一离职就到了其他单位上班,我公司尚没有支付补偿金,是否可以主张权利?
您好,很高兴能为您解答关于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方面的问题。
由于是在入职时签订的,这要看你的竞业禁止协议是否公平了。
此协议是否明确写明了期限,补偿金额?没有的话,光写了违约金,或者补偿金过低,那就显失公平了。
法官多数会认为此协议无效的。再加上离职时,你公司也没有主动要求补签协议(明确期限,金额),那这个竞业限制协议是肯定无效了。
当然你公司可以现在要求补签协议。但是你公司是否真的愿意付这笔钱呢?对方也可以以时间过久拒绝补签。
保密义务的话,只要曾经是公司的员工,都具有保密的义务。
但是你要证明此人泄密了,那真是太难了。
以上就是为您介绍的关于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方面的内容,如果您还是不清楚的话,可以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