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一名员工于2010年12月与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2012年5月,他因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医生嘱咐需要及时入院手术,至出院需要3个月时间。但是到今天任然没有康复,现在公司想解除劳动合同,请问,这种情况,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您好,如果员工职责生病不上班,在医疗期满后,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布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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