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是一家公司做人力资源的,因为工作的疏忽,忘记与一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现在员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自支付双倍工资,但是多要求了几个月的工作工资,请问劳动仲裁,单位需要提供哪些证据呢,法律对此作了什么规定呢?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关于劳动仲裁的问题。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
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如果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与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