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上个星期我们公司新招了5个员工,现在他们都还在试用期内。我想咨询一下律师,我们公司能否开除试用期员工呢?如果要开除的话,公司该如何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呢?
您好,很荣幸能够回答您的这个问题。
《劳动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趁人之危,签订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由此可见,只要试用期员工有上述6中情况之一的,贵公司就可以解除同该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如果认为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并打算解除劳动合同的,有举证义务。
即用人单位必须证明其已将录用条件明确告知了劳动者,并根据录用条件对劳动者进行了考核;
有相应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达到录用条件;
已将考核结果告知了劳动者;
将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送达了劳动者等。
由于劳动法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作出了严格责任的规定,因此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把工作做细,尽量做到滴水不漏。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随时可以来电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