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我们新招进了2个员工,但其中一人在体检中被确认是乙肝携带者,为此公司拒绝录用他,请问我们公司拒绝录用乙肝携带者合法吗?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对于新招的员工,公司可以不和员工签劳动合同吗?
您好,很荣幸能够回答您的这个问题。
根据《劳动法》第3条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则明确要求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此外,我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也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不得以劳动者为乙肝病原携带者拒绝录用。
因此,贵公司拒绝录用乙肝携带者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随时可以来电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