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想问您一个问题,是这样的,我公司一名员工透露出去了我公司的秘密,我打算告他,但是他根本不承认是我公司的员工,根本不愿意承认劳动关系。请问我应该怎么办?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问题。
用人单位要做好保存证明劳动关系证据的准备。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这一规定明白无误地告诉我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用工才是唯一标准。
只要有了用工的事实,劳动关系就已经建立了,这种劳动关系就是合法的,就要受到法律的保护。
据此,今后再也不存在所谓事实劳动关系的问题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早在2005年专门发布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规定了认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可参照的凭证,包括: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本通知明确规定(1)、(3)、(4)项的有关凭证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因此用人单位必须保存这些资料为提供证据作准备,否则就要承担对本单位不利的后果。
劳动保障部这一《通知》还规定了用人单位种种事实劳动关系的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运用事实劳动关系的形成来逃避责任的空间已经非常狭小。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如果还托延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将承担更加沉重的法律后果。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您,如果您还有疑惑的地方,可以直接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