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您的位置:常识分类>民事类>收养>收养关系>查看 登录注册

收养的效力

下载此文档推荐好友

收养法》规定:



第二十三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四条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第二十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第 1 页
这个常识对您有帮助吗?(/
当前常识信息

5.0

已有2人评价

浏览:2233次下载:2

发布时间:2010-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