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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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委托人



第二十五条 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二十六条



委托人可以自行办理委托拍卖手续,也可以由其代理人代为办理委托拍卖手续。第二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第二十八条 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



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第三十条



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三十一条 按照约定由委托人移交拍卖标的的,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当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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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