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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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增值税是一种流转税,在货物流转的各个环节都要征税,进口及国内销售均属于征税环节,此笔业务看似存在重复征税,但其税负与该纳税人从国内购进货物后销售的税负相同,只不过是因为其为小规模纳税人,在国内购进货物时对方给其开具的是普通发票,未将价税分开,因而不存在重复征税造成的税负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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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