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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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以后开具的运输发票,应当自开票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国税局申报抵扣,超过90天的不得予以抵扣。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以前开具的运输发票,必须在2004年1月31日前抵扣完毕,逾期不再准予抵扣。


2、根据《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办法》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2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当自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国税局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1月31日以前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必须在2005年5月申报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再准予抵扣。


3、根据《废旧物资发票稽核办法》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3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发票,应当自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3月1日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发票,必须在2005年6月申报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再准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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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