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用人单位未履行劳动合同解除后的义务
1974年8月原告司志友到被告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处工作,2010年9月28日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被告未为原告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转移手续。2016年8月2日原告到达退休年龄致使原告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原告于2017年3月13日向河北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冀劳人仲案[2017]2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诉至本院。
法院判决:用人单位须为劳动者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被告应及时将原告个人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赔偿未办理退休造成损失及返还工地抵押金35000元,未提交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原告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须履行哪些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有各自的义务须履行。对于劳动者来讲,其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对用人单位来讲,其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同时,用人单位若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其须在劳动者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此外,用人单位还必须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因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需要意识到,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并不等于双方义务履行的结束。本案中,就是因为用人单位当时没有履行其须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法定义务,导致最后劳动者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从自身权利保护考虑,也有必要在这方面有意识地提醒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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