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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谣言止于法律

2011年03月18日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日本“3•11”特大地震导致福岛核电站发生重大核事故,由于担心核辐射对人体的影响,认为食用含碘盐能够有效防止核辐射的危害,2011年3月中旬,中国大部分地方出现抢购食盐的风潮,各大超市、小卖部的食盐被抢购一空,黑市的食盐甚至卖到了每袋30元。政府有关部门迅速辟谣,并加大食盐的市场投放量,“盐慌”总算被平息下来。有关部门已经对谣言的源头进行追查,追究趁机哄抬物价的不法商人的法律责任。

“盐慌”的闹剧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乃至国际影响,对社会秩序也造成了很大的损害。类似的事件在2003年非典期间也曾经出现,其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更是值得我们深思。

一、造谣者、传谣者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俗话说:“谣言止于智者”。但是普通公众并非个个都是“智者”,大多数人对信息的真实性无法做出正确判断。在现代社会,借助高科技通讯手段(手机、互联网等),谣言的传播速度更是惊人。从“盐慌”迅速席卷全国各地可以看出,谣言的社会危害性是巨大的,应当予以打击。

谣言是经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众散布的谎言。谣言分为多种类型,不同的谣言触犯的法律规定不同,其行为的性质有所区别,应受的惩罚也不一样。从刑法确立的各项罪名来看,包括以下几类行为:

1、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属于诽谤罪;

2、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属于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3、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属于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4、编造爆炸威胁、生物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属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谣言,制造者、传播者行为可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国防利益的犯罪。从“盐慌”风潮来看,造谣者毫无疑问属于以上第4种情形,即编造放射威胁的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经涉嫌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造谣者的主观故意是决定其是否构成犯罪的要件之一,也是必须查明的犯罪事实。有的造谣者是基于自身的经济利益、政治目的,有的造谣者是基于对真相的无知和自身的恐慌,而有的造谣者则纯粹是胡闹、好玩。无论造谣者的出发点是什么,只要其明知散布出去的信息不真实,并且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就可以认定造谣者存在主观故意。在对其做出处罚的时候,可以结合其主观恶性而区别对待。

为了准确打击犯罪,避免出现失误,司法实践中还应注意谣言在传播过程中发生的变化。正如“传话游戏”给我们的启示一样,一则真实的信息,在传播的过程中会因为种种人为因素而发生改变,最后变得“面目全非”。在现代技术条件下,谣言不再是传统的“口口相传”,主要通过手机短信和互联网进行传播,大多数情况下只是简单的复制、粘贴或者转发。尽管如此,我们仍然应当关注谣言在什么时候发生“质的变化”,以提高打击犯罪的精准度。对于谣言的传播者,由于“法不责众”,打击起来确实存在一定的难度,但是,对推波助澜、“积极”传谣的人员,我们也应当根据其所起的作用给予相应的处理。

回到“盐慌”事件本身,日本“3•11”大地震造成核电站出现泄漏事故,周边地区存在一定程度的核辐射,这是客观事实。各国科学家对核辐射可能影响到的范围以及影响程度存在不同的看法,媒体的报道也不相一致。在科学界对核辐射可能造成的危害没有达成结论性意见的前提下,各国民众存在一定的核恐慌心理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在没有科学依据的基础上,有意夸大日本核辐射对中国的危害,夸大加碘盐对防治核辐射的作用,并将该信息通过各种渠道进行散布,导致抢购食盐风潮席卷全国,造谣者的行为显然已经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应当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二、不法奸商哄抬物价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在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或者其他非常时期,由于供求关系失衡而导致物价出现一定的波动,这属于正常的社会现象。商家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的变化,适当调整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自主权的体现。但是,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商家的任何经营活动都必须在法律的范围之内进行。如果商家的经营活动对社会秩序构成了严重的威胁,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盐慌”事件发生后,一部分商家趁机抬高食盐销售价格,部分商家囤积食盐以获取更高的利润,还有一部分人通过正规途径购买大量食盐后,私自加价出售,等等。这些行为都超出了自主经营的范围,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第十八条规定,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对“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的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商家,有关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在计划经济时代,情节严重的哄抬价格行为,被定性为“投机倒把罪”而加以处罚。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1997年《刑法》取消了该罪名,代之以“非法经营罪”。为了打击各种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非法经营罪除了以列举的方式说明该罪涉及到的犯罪行为种类外,还设置了一个兜底条款“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在非常时期哄抬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生活必需品价格,或者囤积居奇、牟取暴利的行为,毫无疑问符合“非法经营罪”的该项规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口袋罪”的设置,因违反“罪刑法定”的刑法原则,历来受到法律界人士的抨击,但是在非常时期却又体现出这种设计的必要性。

物价的波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尤其是与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更是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一段时期以来,价格违法行为层出不穷,去年一系列的“逗(豆)你玩”、“算(蒜)你狠”、“将(姜)你军”、“唐(糖)高宗”等现象,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极大地考验着老百姓的消费承受能力。除了自然灾害导致这些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之外,还有一些幕后推手在暗中推波助澜,人为地制造价格上扬,获取非法高额利润。

笔者认为,语焉不详的“口袋罪”不足以对操纵市场价格的违法人员形成威慑力,同时,哄抬物价行为与违反专营、专卖行为,在行为性质和社会危害性等方面有重大区别,不宜作为同一罪名处罚,应当区别对待,增加新的条款加以打击。

食盐是国家专营物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达到二十吨以上,或者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如果数量没有达到上述标准,也应受到行政处罚。

“盐慌”事件已经逐渐平息,但是事件的教训是深刻的。作为成熟、理性的社会公民,在自然灾害或者其他极端事件发生后,给予高度的关注是必要的。但是,我们同时还需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不信谣、不传谣,相信科学。在非常时期,商家更应当展示出自身的社会责任感,控制逐利的冲动,严格守法经营,与民众和政府共度难关。

法律是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利器。当谣言已经对社会秩序和群众生活形成了极大的威胁,法律应当扬眉出鞘,让谣言销声匿迹,让奸商望而却步,还社会一个清静。

易胜华

2011年3月18日 北京

(易胜华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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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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