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 死 谁 手 ?
——兼谈律师在故意杀人案件中的民事调解工作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易胜华 律师
“药家鑫故意杀人”一案,随着凶手的伏法,已经成为历史。作为影响深远的重大案件,该案对司法机关今后处理同类型案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同时,这起案件中出现的一些情况,也对律师办理同类型案件提供了很多经验教训。
按现行的刑事政策,药家鑫确实属于“可杀可不杀”的类型。但是,他还是死了。药家鑫死得其所,同时也令人惋惜。一个原本有可能不被处死的被告人,最终还是灰飞烟灭。是谁让他走上了不归路?
药家鑫首先是死在自己手里。看上去斯斯文文的药家鑫,在那个夜晚兽性大发,对无辜的路人痛下杀手,手段残忍,令人发指。“杀人偿命”是中国的刑罚传统。如果是在古代,这样的罪犯有可能被凌迟处死。即使在现代社会,他的死刑结果也是意料之中的。
其次,药家鑫死在他父母手里。“子不教,父之过”。正因为他的父母向孩子灌输了错误的、庸俗的观念,才导致了这样的结局。虽然我们反对“血统论”,但是我们必须承认,家庭的教育可以影响孩子的一生。父母对孩子人生观、价值观的树立,有着极大的影响力。药家鑫之所以会对受害人下毒手,就在于他认为“乡下人难缠”。他的这种观念来自哪里?父母是孩子的启蒙老师,孩子犯罪,证明家庭教育的失败,药家鑫的父母责无旁贷。
如果在事件发生后,药家鑫的父母能够主动、积极赔偿,也许事情还有转机。但是,他的父母仍然基于“乡下人难缠”的观念,没有积极主动与受害人家属协商赔偿事宜,争取得到他们的谅解,而是讨价还价,试图减少自己的损失。结果,唯一的孩子被他们送进了地狱。
药家鑫案告诉我们,刑事风险的控制越快越好,越早越好,不要精打细算。积极、主动,不惜一切代价与受害人及其家属尽快达成赔偿协议,取得受害人家属原谅,是被告人获得从轻处罚的重要前提。我们不能抱有任何侥幸心理,否则追悔莫及。受害人亲属也有尊严,也会失去耐性。一旦谈判破裂,受害人亲属损失的只是金钱,而被告人则有可能失去生命。
在药家鑫一案中,还有两位很关键的人物。那就是药家鑫的辩护律师和受害人亲属聘请的代理律师。他们在案件里面发挥了怎样的作用呢?
药家鑫案件的辩护重点在于“量刑情节”。药家鑫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但是,“自首”并不必然导致“免死”,比“自首”更重要的是通过民事赔偿取得受害人亲属的原谅。
药家鑫辩护律师的错误在于,过分高估了“自首”对量刑的作用,低估了受害人的决心和舆论的力量。更令人遗憾的是,辩护律师画蛇添足,庭审中提出“激情杀人”的观点,提供一系列证据证明药家鑫表现良好,甚至法院用“问卷调查”的创举,征求旁听群众对本案的处理意见。辩护方完全忽视了受害人家属的感受。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大背景下,如果没有做好受害人家属的安抚工作,必然会导致整个辩护的失败。
“机关算尽,反误了卿卿性命”。在汹涌的民意面前,辩护律师节节败退,失去了局面的掌控,加剧了药家鑫与受害人亲属的对立,从而导致最后的败局。
在证据确凿的故意杀人案件中,“态度”往往决定着被告人的生死。这种态度不仅仅指被告人的悔罪态度,更重要的是受害人亲属对被告人量刑的态度。在万众瞩目、群情激愤之下,辩护技巧已经没有太大实质意义。作为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初,应当向当事人家属阐明“积极主动赔偿”的极端重要性,而不是机械地照搬法条,单纯地为被告人寻找“免死”的理由。当受害人一方情绪变得激动,舆论高度关注的时候,辩护律师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唯一能挽回局面的,不是法庭上的争锋,而是法庭下的和解。
辩护律师是被告人一方的“导演”。作为律师,时刻要有如履薄冰的心态。故意杀人案件的辩护是否能够获得成功,辩护律师除了深入研究案情,搜集有利证据,剖析法理之外,很大一部分工作在于积极与受害人亲属进行协商。为当事人提供建议的时候,一定要把全部的风险考虑在内,不能过于自信。从这个角度来说,药家鑫的辩护律师做得很不够。
有些时候,受害人亲属可能会“狮子大开口”,提出让被告人一方难以承受的赔偿条件。我们认为,无论受害人亲属提出怎样的赔偿要求都是不过分的,毕竟生命不可以用金钱来衡量。只要能坐在一起谈,就有谈成的可能性,只要多花一些时间和耐心,让受害人亲属感受到被告人亲属的诚意,总可以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赔偿方案。如果放弃协商,那就放弃了希望,有可能激怒受害人亲属,导致事情恶化。药家鑫一案的演变过程,充分说明这一点。因此,在故意杀人案件中,辩护律师需要尽一切努力,促成民事调解,即使双方差距太大,也要一直保持接触,让受害人亲属感受到被尊重。
从药家鑫案受害人一方来看,尽管受害人亲属的代理律师满足了委托人的要求,药家鑫最后被判处死刑,也说不上是成功的案例。
在刑事案件中,受害人代理律师的地位相当于“第二公诉人”,但是又有区别。公诉人是从国家的立场来指控犯罪,维护的是国家的利益和社会秩序。受害人代理人则是受害人的立场,他的任务是争取受害人一方合法利益的最大化。
受害人的代理律师不能简单地视为受害人一方的“代言人”。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他应当比受害人亲属更理性,更有远见,更有高度。入行时间短的律师容易犯的一个错误是“过于投入”,在办案过程中容易动感情,陷入角色不能自拔,将自己等同于当事人。这样的律师也许能够获得当事人的高度信任,但是自身风险很大,办案质量也会受到影响。
受害人亲属的最大利益在于:尽可能多的获得民事赔偿。死者已矣,受害人的家庭还是要生存下去。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避免受害人家庭在经济上陷入困境,避免将受害人家庭的沉重负担推向社会。药家鑫案受害人亲属之所以宣布放弃赔偿,坚决要求凶手以命抵命,是将全部的希望寄托在了民间人士的捐助上面。
药家鑫案已经落幕,观众的热情渐渐消退,受害人代理律师的工作也宣告结束。我想知道,捐给受害人亲属的钱有多少?这种捐助能持续多久?如果大多数人因为注意力转移,不给受害人亲属捐钱了,受害人代理律师会不会照顾受害人家庭今后的生活?如果代理律师做不到这一点,只是一味地鼓动民间捐款,那么,他的行为并不值得称道。
药家鑫案不可复制。每个案件都有自身特点,如果认为这一套代理思路可以反复使用,百战百胜,那是很危险的。在故意杀人案件中,受害人一方的代理律师,应将争取经济赔偿摆在第一位。即使受害人亲属出于愤怒放弃索赔,要求被告人以命抵命,代理人也应当从长远的角度,给予受害人亲属一些理性的建议。如果被告人一方暂时没有赔偿能力,可以考虑一些变通的方法(比如分期支付等)。
药家鑫一案中,被告人父母有一定经济赔偿能力,受害人家庭也迫切需要经济赔偿。但是,最终民事赔偿部分的谈判破裂,受害人亲属甚至宣布放弃法院判决的民事赔偿。这确实可以说明“穷人的骨气”,也能够说明受害人亲属“讨回公道”的决心。但是,案件审理终结后,受害人一家还是要吃饭,要上学,要治病。钱从何来?政府援助?民间捐款?民事赔偿是对被告人的经济惩罚,为什么应当由被告人一方承担的责任,要转嫁给政府和民间?社会上需要帮助的人有很多,政府和民间爱心人士有什么义务替凶手的行为买单?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放弃民事索赔也是对犯罪分子的宽容。
药家鑫的伏法,显然不可能杜绝同类行为再次出现。对于这些犯罪分子,我们是消灭他的肉体,还是拯救他的灵魂?这个问题,应当引起我们深思。在刑事案件的辩护和代理中,律师如何通过自己的缜密思考、勤奋工作,在追求公平与正义的同时,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最大化,药家鑫一案有很多值得我们总结的地方。
2011年6月23日 北京
(作者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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