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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男友”荒唐且无效

2012年01月10日    我来说两句(1人参与)  

如今都市快节奏的生活方式和超强度的工作压力等给部分女性白领带来了感情的空白。到了适婚年龄的女性更是遭到了父母的逼婚,于是“租赁男友”之风便在网络上悄然兴起。

“租赁男友”在淘宝上有着明码标价,甚至与普通商品一样有着“七天包退换”和“消费者保障”的承诺。有按时计费和按天计费的,可以陪见父母、气前男友、陪聚会等服务,卖家同时也注明“不涉及色情及相关一切违法活动”。这种交易的出现,受到了许多白领女性的关注,其中交易成功的也不在少数。

对于这种交易现象其实是要予以制止的。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明确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同时如此的“租赁合同”也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原则。因此“租赁男友”的租赁合同实属无效合同,也就是,从法律角度上说这类“租赁合同”自始无效,在合同中所主张的条款也就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在有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另一方的利益就要赤裸裸的受到威胁,法律也无法维护当事人因此带来的损失。如此的“租赁”显然是不可取的。

其次,靠“租赁男友”回家博得父母一时的高兴,是欺骗的行为,是对父母对自己对感情的不尊重。虽说其中有人抱着可以撞出爱的火花的心态,但是这种感情也是建立在商业和不诚实的基础之上,显得十分不真实。通过“租赁合同”便将自己的家庭情况透漏给陌生人,这不排除会让自己和亲人的人身财产受到伤害的可能性。如此“租赁”也是不明智的。

最后,许多店家通过“租赁男友”的噱头来吸引顾客、提高点击率,虽说没有实质的“租赁男友”的交易存在,但是这也反应了感情商业化的社会问题。以牺牲纯真感情的价值观来实现商业利益,这又何尝不是一种精神上的堕落。 如此的“租赁”也是不能被提倡的。

现代社会,应该继续宣扬质朴的感情观,不能将所有的东西都标上商业的烙印。对于“租赁男友”的现象,无论是从法律上还是从感情上都应该予以制止,还社会一个良好的感情世界。

(姜万东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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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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