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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变“女尸”渎职案的背后

2012年03月22日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今日,很多媒体报道了安徽的一起女生变女尸渎职案件,3月11日,安徽亳州市涡阳县一高三女孩在由县城返家途中,在该县高公镇境内遭歹徒抢劫殴打后昏迷倒地,派出所民警接报出警,却将其简单当做流浪女尸,让民政办将小黎拉到火葬场,而民政办将昏迷的小黎再次扔在10公里外位于太和县境内的一处沟渠里。过路民众再次报警,奄奄一息的小黎才被送往医院抢救。事发以后,涉事警员和民政部门工作人员等4人已被刑拘。

应当说,涉案人员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渎职犯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或不尽职责,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渎职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严重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公民对国家机关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的信赖,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本案中,高公镇派出所处警的姜姓警察和王姓协警没有按照程序处警,也没有拨打120,而是向派出所值班的张所长电话说明了现场情况,并想当然认为这是个冻死的流浪女。随后民警联系了高公镇民政办,要求他们将女孩拉走。涉案民警是有章不循,不按规定的制度接处警。涡阳县高公镇民政办负责人周某赶到了现场,没有做任何检查处理,就联系了一名司机,用民政办的灵车将女孩拉走,将她拉到了离出发地点不到10公里的阜阳市太和县二郎乡境内,然后将她扔在了田里。民政部门工作人员不仅不按制度,更是按照潜规则办事,居然实行“驱死人过界”的策略,把尸体丢到邻县了事。他们的不履行自身职责的行为,造成受伤害女生至今还没有完全醒过来的严重后果,以渎职罪追究刑事责任是正确的。

公职人员可是社会上经过最严格考试才能进入的行业。应当具有较高的素质,怎么做出这样的事情呢?笔者刚开始参加工作之时,曾经在最基层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过几年,对基层政府的工作深有体会,应当说进入政府部门的人员,多数是大学毕业以后分配或者通过公务员考试的,有不少都是从农村通过读书跳出来,本质都是好的。之所以出现问题,主要是我们的工作机制,铁饭碗和缺乏监督的机制,使原本勤勉敬业的社会公职人员,养成了惰性和官僚主义。在他们的头脑里,工资是财政给的,级别是上级给的,无法让他们对一个普通公民的生命产生珍惜乃至敬畏之心。而不是,这些人本身就麻木不仁。所以杜绝这些现象,应当从整治官僚主义开始,从打破公职人员的铁饭碗开始,只有这样,不幸的悲剧才能避免。

(房修楼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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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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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修楼律师,2002年开始执业,10年律师经验。曾获过"淮安市优秀公益律师"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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