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由此确定我国要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物权法》第10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但一直没有出台具体、统一的登记办法,对登记机关、范围、程序、审查方式等问题仍然悬而未决。本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实施任务分工的通知》,该通知规定2014年6月底前,我国将出台并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
目前我国的登记制度主要的特点为“多元多级,分散登记”,表现为法律依据分散,登记机关多,权属证书不统一,登记效力不同,审查方式不一致等特点。这种分散的登记制度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十分不利于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以及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
纵观世界,当今多数国家已经建立了不动产的统一登记制度,这些国家一般都有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立法,统一的登记机关以及审查方式。这些国家不仅通过立法确立了登记机关的充任者,而且对登记机关在登记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登记的程序和原则等也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日本设立司法行政机关法务局、地方法务局及派出所作为登记机关,瑞士主要是各州地方法院,德国主要是各州初级法院。从国外实践来看,不动产登记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目前我国的不动产登记是根据不动产的类型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即采取行政机关负责的模式。下一步我国在制度建设上如何实现登记机关上的“统一”以及登记机关之间信息交流平台的搭建,或许是该制度成败的关键
另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将有效发挥房产税征收政策对遏制房价上涨趋势的作用,逼出空置房,推动房地产市场逐步向更加健全的方向发展。当然,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仍需要与全国住宅信息联网挂钩,进一步加强不动产统一登记系统的透明化和电子化,以为制度的落实提供技术上的支持。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也将为“限购”提供更加准确的依据,杜绝“房姐”、“房叔”现象的出现。
笔者认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将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我国《物权法》对不动产权利人财产的保护,然而,如何实现真正的统一,弥补实践中法律的漏洞,仍需相关部门协调一致,真正将纸上的制度落实到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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