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央视媒体报道,6月7日18点20分左右,一辆厦门brt爆炸,目前已致47人死亡,34人受伤。据了解,事发时间为下班高峰时间,公交车上有很多上下班的通勤人员,还有两名高考学生受伤送至174医院治疗。
笔者对厦门brt爆炸事故的伤者和亡者示深切哀悼,对其家属表示慰问。李先奇律师针对本次事故发生的特点,结合法律规定,对受害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问题进行法律分析,提供如下三种维权方案,以告慰逝者的亡灵、安抚生者的感情。
方案一:一般人身损害赔偿
这是对于事发车内的所有受害人均可适用的方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受害人可以主张如下损失的赔偿:
1、受害人受伤的,其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
3、受害人死亡的,其抢救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外,还有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这是对于事发车内的部分上下班通勤受害人员适用的方案。根据《工伤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受害人被认定为工伤、被鉴定构成因公致残的以及因公死亡的,可以按照《工伤管理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因公死亡人员家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赔偿。
方案三: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重复问题
这是对于事发车内部分上下班通勤受害人员适用的方案,但不适用与公交车的司乘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对工伤保险和人身损害赔偿的关系规定如下:“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这一规定可以看出,事发车内部分上下班通勤受害人员,是可以重复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的。向社保部门主张工伤保险赔偿之后,可以再向侵权人主张民事赔偿。
综上所述,厦门brt爆炸事故伤亡惨重、教训深刻。李先奇律师建议受害者及家属,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审慎选择赔偿方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自己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来源:法邦网 作者:李先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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