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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他人隐私 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2018年06月05日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导读:偷拍他人隐私,构成何种犯罪?本案中,池某偷拍违纪官员,将其违法乱纪行为公之于众,是否构成犯罪?法邦网为您解答。

浙江台州一“遭偷拍通奸”官员被查 偷拍者涉罪

据中新网报道,浙江台州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周某此前被“偷拍与人通奸”,引起舆论关注。最新消息称,周某涉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另外,偷拍原民警池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经查,池某自2015年起,先后从网上购买多套定位器和密拍设备,对池某、潘某、胡某等10余人频繁进行定位跟踪和偷拍,并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获取行踪轨迹、住宿信息、车辆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1000余条。

偷拍他人隐私,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是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行为。

情节严重一般包括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较多、获利数额较大以及给公民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或者严重影响到公民个人正常生活,或者被用于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形。

本案中,池某频繁进行定位跟踪和偷拍,并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获取行踪轨迹、住宿信息、车辆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1000余条,属于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行为。

池某具有明确的获利目的,在获利意图支配下,获利较少或者还没有来得及获利的,不影响出售的认定。

依据刑法253条,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池某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取个人信息,并提供给他人,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池某非法获取他人个人信息1000多条,并公布网上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池某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具体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的刑事律师,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陈飚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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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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