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小偷小摸者多存有侥幸心理,惯偷更是如此,近日,徐州一惯偷女子曾盗窃价值一万六的貂皮大衣 ,所谓勿以恶小而为之,惯偷也是犯罪,那么,什么是盗窃罪?
惯偷女子曾盗窃价值一万六的貂皮大衣,什么是盗窃罪?
正义网报道称:在今年1月2号,徐州市狮子山派出所接万达业主报警,称其店铺内的两双鞋子被盗。案发后,民警调取了店铺监控,很快锁定了一名中年妇女。监控显示,这名中年妇女在店铺内转悠了一会,又回到她事先试鞋子的地方,趁店铺内员工不备,迅速将事先试好的鞋子放在怀中拿走。
经过多日蹲点守候,1月11日,民警在万达附近将嫌疑人李某抓获。随后,民警对李某在万达的住所进行搜查,发现其家中简直就是一个小型百货仓库。
随后,李某被移交狮子山派出所,经过审讯,李某对其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李某虽然承认其盗窃,但拒不交待自己的真实姓名,民警怀疑李某肯定有问题。经过进一步调查后发现,原来李某在2016年9月,就曾在浙江桐乡市盗窃服装店两件价值16000余元的貂皮大衣。
什么是盗窃罪?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窃取,是指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需要注意一下几个问题:⑴窃取行为虽然通常具有秘密性,其原意也是秘密窃取,但盗窃不能限定在秘密窃取上,否则会造成处罚的不公正。完全有可能有行为人非常大胆地到案发地“光明正大”地拿东西,但是没有任何人出来阻止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公然”盗窃的事件非常多。所以,窃取不需要“秘密”进行。⑵窃取行为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过程,如果只是单纯地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则不是盗窃。窃取的手段与方法没有限制,即使用了欺骗方法,但是没有到达让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的程度,也是盗窃。⑶窃取是一种通过平和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第三人占有的过程,如果手段中含有暴力成分,就不能定盗窃。⑷要成立盗窃,需要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需要根据各地的经济不同而定。多次盗窃根据司法解释:“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但是这太绝对化,需要综合多方面得因素认定“多次盗窃”。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多次盗窃他人所有的财物,切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中一次盗窃貂皮大衣价值达到16000余元,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更多相关刑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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