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身为大型国企的主管人员,本应恪尽职守、认真工作,但他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短短三个月内被两拨人诈骗了近两亿元获刑3年,什么是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国企主管被骗2亿获刑3年
北京晨报报道称:2012年7月至9月间,冯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浩轩贸易有限公司与中材供应链有限公司、中材东方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委托两家单位向恒和贸易有限公司采购钢材。宋某说,其实早在一年前双方就有过合作,可他一直没有审核过对方的资质。当年第三季度,冯某说自己的资金链出现了问题,提出由恒和贸易有限公司供货,即“代采”。本应是宋某所在公司先出具汇票,再由持有恒和公司开具的介绍信和身份证明的人取走。可宋某放任部门员工在浩轩公司未提供任何担保或采取任何保障措施,也未审核恒和公司出具的代领汇票委托书是否真实的情况下,就将本应交给恒和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由浩轩公司员工转交。事实上,冯某以伪造恒和公司印章的方式将上述汇票承兑,骗取了中材供应链有限公司1.16亿元。
同年,周某任总经理的宏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也与中材供应链有限公司、中材东方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委托涉案单位向国电南京有限公司采购钢材。一般在代采业务中,下游公司往往已经同购买钢材的上游公司谈好,但可能由于资金不足无法直接购买。这需要代采公司先从上游公司购买钢材,下游公司几个月后再买走。因此,宋某应考察上游钢厂,但他没这样做。然而让宋某没想到的是,周某的父亲不仅是宏宇公司的法人代表,也是国电南京有限公司的股东、总经理。
心怀不轨的周某正是利用这种关联关系,先后两次仅向宋某所在公司支付了1000余万元预付款,对方就向国电南京有限公司支付了全部货款。此后国电南京有限公司再将钱以贸易形式打给宏宇公司。经过两笔业务,宏宇公司骗得800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宋某身为国有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应当以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什么是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而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对合同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国家利益,是复杂客体。
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是从玩忽职守罪分离出来,但其犯罪构成比以前更为严格,缩小了打击面。表现为:原来的玩忽职守罪只要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即可,现在改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并且要求是被诈骗。(1)本罪必须是发生在签定、履行合同的过程中;(2)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如:不严格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不仔细研究合同的条款内容;盲目轻信对方的意思表示,不履行合同应当具备的形式要件等。(3)由此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本罪是否要求对方当事人被人民法院判决确定构成诈骗犯罪为前提?根据高法的会议纪要认为:认定本罪应当以对方当事人涉嫌诈骗,行为构成法犯罪为前提。但司法机关在办理或者审判行为人被指控犯有本罪的案件过程中,不能以对方当事人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决构成犯罪作为认定本案当事人构成犯罪的前提。也就是说,只要认定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诈骗犯罪,就可以依法认定行为人构成本罪,而不需要搁置或者中止审理,直至对方当事人被法院依法审理并判决构成诈骗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与此相同。
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这些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一般都是国家工作人员,不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者的类似行为规定在渎职罪一章中,罪名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98决定》规定: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一规定其实扩大了本罪的犯罪主体,使无论是国有,还是非国有的"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都可以成为其犯罪主体。
主观方面是过失。
本案中,宋某作为国有企业相关部门的直接负责人,在代表公司与客户开展业务时,没有正确履行审查、监管义务,没有认真审核客户的资质、履约能力及上游公司信息,没有对承兑汇票交接环节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有效防范,最终导致公司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被骗、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当依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更多相关刑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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