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男子与未满14岁幼女数次发生性关系并致其怀孕,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奸淫幼女罪的关键点在于是否明知对方不满14周岁。那么,什么是奸淫幼女?
男子与未满14岁幼女数次发生性关系
东方网报道称:8月25日,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立案的一起未成年人性侵案件获法院宣判,被告人徐华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而此前,该案曾一度未被立案。2016年1月6日,执法机关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认为徐华与小丽发生性关系时,并不知道其未满14周岁,且没有采取强迫行为,不构成犯罪。小丽家长对此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姜堰区检察院立即调卷审查,承办检察官认为徐华涉嫌强奸罪,向执法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但执法机关仍不予立案。
承办检察官介绍说,该案的关键问题是被告人是否“明知”被害人系未满14周岁的幼女。徐华辩称,其与小丽交往时觉得她穿着比较时尚,不像在校学生,并不知道其未满14周岁。检察官认为,执法机关在徐华是否“明知”被害人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问题上存在理解偏差,其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
什么是奸淫幼女?
奸淫幼女是指行为人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犯罪情节严重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中国刑法已将奸淫幼女罪并入强奸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的司法解释于2003年1月24日开始执行了。这一司法解释一经出台,就引起争论。有人指这是纵容对幼女的犯罪,但主流舆论都盛赞其显现出的司法理性。我国刑法强奸罪条款长期缺乏“是否明知不满十四周岁”的主观要件,这种“客观归罪”的做法,有悖于刑罚适用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构成奸淫幼女罪是否必须以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为条件,理论上有不同的观点,我们认为,既然本罪是直接故意犯罪,且幼女又是其中一个必备的构成要件,就理因承认行为人只有在明知所奸对象是幼女时,才能构成奸淫幼女罪,但这并不意味着行为人必须明知幼女实际年龄未满14同岁。因为决定幼女的实质标准是人的身心健康发育不成熟这一特征,这也正是决定奸淫幼女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本法单独设罪予以严厉打击的主要依据。因此,只要行为人明知对方发育尚未成熟,被奸之后其身心健康将会受到摧残,就可认定行为人已经知道对方是幼女,主观上也就完全具备了奸淫幼女罪所要求的主观恶性。至于法律规定的未满14周岁这一界限,只是幼女发育未成熟这一特征在法律上的表现,两者本质上是一致的,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要求行为人明知的,当然是实质内容,而非形式。未满I4周岁,只是立法者为司法人员提供的一个客观的、统一的判断幼女的标准,主要是为了便于法制的统一,它并不是行为人必须明知的要素。明知对方未满14周岁,当然也就明知对方是幼女。反过来,只要明知对方是幼女,即使不知道对方未满14周岁,对构成奸淫幼女罪主观方面的明知也没有任何影响。如果受到欺骗,误认为对方已满14周岁,而客观上女方也确实发育成熟,使人根本无法判断其可能是幼女,而女方又主动要求与之发生性关系的,对行为人可不以奸淫幼女罪论。
本案中,根据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QQ聊天记录以及二人的住宿记录来看,被告人很有可能知道被害人小丽不满十四周岁,仍然与其4次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奸淫幼女,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更多相关刑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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