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某APP创始人苏享茂跳楼自杀,据称,他是被前妻逼迫,不堪重负之下作出结束生命的选择。以法律之名的罪恶——天才程序员被前妻勒索自杀。那么,翟某欣以苏享茂涉嫌“偷税”、涉及违法电信业务作为要挟,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什么是敲诈勒索罪?
以法律之名的罪恶——天才程序员被前妻勒索自杀
新浪新闻报道称:苏享茂和前妻翟某某是通过世纪佳缘网站认识并结婚的,离婚后翟欣欣向他索要 1000 万人民币和一套房产,最后被逼跳楼自杀。死者的哥哥质疑世纪佳缘提供女方资料的真实性,并称女方之前有过极其短暂婚史,但她和世纪佳缘网站均没有披露。
从控诉人的角度说,翟某某被描述成了“蛇蝎美人”,不仅在婚前故意隐瞒了婚史,而且一步一步处心积虑地让死者为其在三亚购买房产、购买高达数十万的首饰以及特斯拉汽车,仅仅婚前就让死者花了几百万元,甚至以WePhone属于非法电信业务、苏享茂存在个人所得税问题,扬言要举报,并且还挂出自己有着高级警衔的亲戚,反复威胁“看派出所怎么给你定罪吧”。那么,翟某某以苏享茂涉嫌“偷税”、涉及违法电信业务作为要挟,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什么是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理。威胁的内容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威胁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例如,行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行为人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威胁索取财物的,也成立敲诈勒索罪。威胁的方法没有限制,既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暗示的;既可以便用语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动作手势;既可以直接通告被害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通告被害人。威胁的结果,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然后为了保护自己更大的利益而处分自己的数额较大的财产,进而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处分财产,并不限于被害人直接交付财产,也可以是因为恐惧而默许行为人取得财产,还可以是与被害人有特别关系的第三者基于被害人的财产处分意思交付财产。行为人敲诈勒索数额较小的公私财物的,不以犯罪论处。
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时,才构成犯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敲诈勒索罪的惯犯;敲诈勒索罪的连续犯;对他人的犯罪事实知情不举并乘机进行敲诈勒索的;乘人之危进行敲诈勒索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敲诈勒索手段特别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所谓要挟方法,通常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种迫使其交付财物的借口,如以揭发贪污、盗窃等违法犯罪事实或生活作风腐败等相要挟。一般来说,威胁、要挟内容的实现不具有当场、当时性。但行为人取得财物可以是当场、当时,也可以是在限定的时间、地点。但是,如果行为人为了迫使被害人答应在日后某个时间、地点交付财物而当场对被害人使用了暴力,其暴力实际起的是与以实施暴力相威胁一样的胁迫作用,只是因为其不是作为当场占有他人财物的手段,所以,不能认定为抢劫罪。如果其暴力尚未造成被害人严重伤残或者死亡,可以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如果造成被害人严重伤残或者死亡的,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本案中,翟某某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利用被害人苏享茂对自己可能存在的偷税、漏税行为以及公司经营可能属于灰色地带的畏惧的心理,威胁会对进行报案,进而索要财物的行为,且索要的财务达到1000万元,并造成了被害人自杀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至于其骗婚行为,还需要根据其他证据予以判断是否构成诈骗罪。更多相关刑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
(丁一元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